1.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2.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1.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2.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1.不論何人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2.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3.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4.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 檔名 | WORD | ODT |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學校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學校老師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機構社工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機關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檔名 | WORD | ODT | |
|---|---|---|---|
|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學校老師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家長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1.警察、檢察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曝險行為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2.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3.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
| 檔名 | WORD | ODT | |
|---|---|---|---|
| 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填寫範例) | WORD | ODT |
| 檔名 | WORD | ODT | |
|---|---|---|---|
| 聲請免除少年安置輔導處分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聲請免除少年安置輔導處分書(填寫範例) | WORD | ODT |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故社會局之相關單位人員如家訪知悉得取消補助款。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章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規定,少年可以向臺南少年觀護所網站為民服務線上申辦申請在監(所院校)證明、補發出監(院所校)證明、收容人保管金、保管物品或勞作金領回等資料。
依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辦法第五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少年案件於疫情嚴重期間之有效進行,司法院「放寬」現行得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程序之規定。因此各法院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擴大使用科技設備,得以行遠距視訊方式開庭,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兼顧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所謂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該條例於110年6月25日經司法院、行政院令公布,疫情嚴重期間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我國任何地區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以上疫情之期間,併指定施行地區為全國。
| 檔名 | WORD | ODT | |
|---|---|---|---|
| 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 | WORD | ODT |
「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裁定)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裁定)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判決書(裁定)遺失,亦可具狀向法院聲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