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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少年刑事案件較一般刑事有何特殊規定?
- 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滿 20 歲時移押於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
- 審判可以不公開;但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要求公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3 條)
- 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2)安置輔導。
(3)感化教育。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74 條) - 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刑法第 63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
- 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少年,如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以依刑法第 74 條規定給予緩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9 條、刑法第 74 條)
- 少年受徒刑執行而可證明其已真心悔改時,可以在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予以假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