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2.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1.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
2.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3.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1.不論何人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2.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3.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4.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 檔名 | WORD | ODT |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學校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學校老師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機構社工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機關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檔名 | WORD | ODT | |
|---|---|---|---|
|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學校老師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
|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家長適用範本) | WORD | ODT |
1.警察、檢察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曝險行為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2.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3.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
| 檔名 | WORD | ODT | |
|---|---|---|---|
| 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填寫範例) | WORD | ODT |
| 檔名 | WORD | ODT | |
|---|---|---|---|
| 聲請免除少年安置輔導處分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 聲請免除少年安置輔導處分書(填寫範例) | WORD | ODT |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故社會局之相關單位人員如家訪知悉得取消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