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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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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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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 12 歲以上18 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 111-03-11更新 ]
    1. 不論何人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庭)報告。
    2.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
    3. 對於該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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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空白例稿) PDF WORD ODT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學校適用範本) PDF WORD ODT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學校老師適用範本) PDF WORD ODT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機構社工適用範本) PDF WORD ODT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報告書(機關適用範本) PDF WORD ODT
    檔名 PDF WORD ODT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空白例稿) PDF WORD ODT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學校老師適用範本) PDF WORD ODT
    少年曝險行為處理請求書(家長適用範本) PDF WORD ODT

     

    [ 111-03-31更新 ]
    1. 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2. 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 111-03-26更新 ]
    1.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2
    2.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1項
    3.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 條之 1)
    4.  輔佐人除保障少年於程序上之權利外,應協助少年法院促成少年之健全成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2
       
    [ 111-03-26更新 ]
    1.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   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2項
    2. 輔佐人要保障少年的司法權利,還要協助法院促成少年健全成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2
    [ 111-03-26更新 ]
    1.  如果法院認為少年不能責付(交給父母、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管教保護),或認為責付顯然不適當時,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不是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至第 26 條之 2)。
    2.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1月,以1次為限。
    3. 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收容認為不宜時,得向少年法院(庭)聲請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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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空白例稿) PDF WORD ODT
    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填寫範例) PDF WORD ODT

     

    [ 111-03-31更新 ]
    1. 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滿 20 歲時移押於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
    2. 審判可以不公開;但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以要求公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3 條)
    3. 特別免刑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宽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 59 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而為諭知下列保護處分:
      (1)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2)安置輔導。
      (3)感化教育。也可以同時為接受禁戒、治療的附屬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74 條)
    4. 對少年不可以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刑法第 63 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8 條)
    5. 對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的少年,如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以依刑法第 74 條規定給予緩刑。(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79 條、刑法第 74 條)
    6. 少年受徒刑執行而可證明其已真心悔改時,可以在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予以假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
    [ 111-03-28更新 ]
    1.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保護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 少年法院審理保護事件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3. 保護事件少年經過合法通知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時,法院可以發同行書(不是拘票),強制少年到場;如果少年行蹤不明,法院可以請各地區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不是通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至第23條之1)
    [ 111-03-26更新 ]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1項
    2.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7項
    [ 111-03-26更新 ]
    1. 徒刑由監獄(23歲以上)或矯正學校(明陽中學)執行。
    2. 緩刑付保護管束由少年法院(庭)少年保護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2條之規定執行。
    3.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由少年法院(庭)少年保護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2條之規定執行。
    [ 111-03-26更新 ]
    1. 不付審理後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由少年調查官負責執行。
    2. 不付審理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由少年調查官執行。
    3. 不付審理後告誡由少年調查官執行。
    4. 訓誡由法官執行。
    5. 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6.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由少年保護官執行。
    7.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由少年保護官負責配合福利教養機構執行。
    8.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送「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執行。
    9. 留置觀察由少年觀護所執行。
    [ 111-03-26更新 ]
    1.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2. 所稱假日,不以國定例假日為限,凡少年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
    3. 少年於假日生活輔導期間,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且情節重大者,該次假日生活輔導不予計算。
    [ 111-03-26更新 ]
    1.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2.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3. 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9條)
      (1)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7日以上。
      (6)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4.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以3年為限。
    5.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
    [ 111-03-28更新 ]
    1. 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少年福利機構及兒童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輔導計畫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期能達成安置輔導之目的。
    3. 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
    4. 執行安置輔導,應按月將少年安置輔導紀錄函報少年法院,並應於輔導結束後10日內,將結束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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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免除少年安置輔導處分書(空白例稿) PDF WORD ODT
    聲請免除少年安置輔導處分書(填寫範例) PDF WORD ODT

     

    [ 111-03-31更新 ]
    1.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2.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3.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 111-03-26更新 ]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2. 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交適當之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之。
    3. 前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以其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4. 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5.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 111-03-26更新 ]
    1.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2.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保護管束之執行著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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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免除少年保護管束處分書(空白例稿) PDF WORD ODT
    請求免除少年保護管束處分書(填寫範例) PDF WORD ODT

     

    [ 111-03-31更新 ]
    1.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
    2.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不付審理後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不付審理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不付審理後告誡)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第三款之處分(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3. 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4.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 111-03-26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少年受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由少年法院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如有疑慮,請撥06-295-6566轉訴訟輔導科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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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塗銷少年前案紀錄書(空白例稿) PDF WORD ODT
    聲請塗銷少年前案紀錄書(填寫範例) PDF WORD ODT

     

    [ 111-03-31更新 ]
  •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故社會局之相關單位人員如家訪知悉得取消補助款。

    [ 111-03-11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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