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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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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執行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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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2.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3. 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9條)
    (1)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7日以上。
    (6)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4.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以3年為限。
  5.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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