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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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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親職教育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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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2. 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交適當之教育訓練機構或團體執行之。
  3. 前項受執行之人自行參加經少年保護官認可之訓練課程者,以其訓練課程之時數折抵相當執行時數。
  4. 執行親職教育輔導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少年保護官通知少年到場,共同接受家族團體輔導。
  5.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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