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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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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少年事件應否選任輔佐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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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2
  2.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1項
  3.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 條之 1)
  4.  輔佐人除保障少年於程序上之權利外,應協助少年法院促成少年之健全成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2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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