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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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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麼時候法院應指定輔佐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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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   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2項
  2. 輔佐人要保障少年的司法權利,還要協助法院促成少年健全成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2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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