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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麼時候法院應指定輔佐人(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 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第2項)
- 輔佐人要保障少年的司法權利,還要協助法院促成少年健全成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1條之2)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