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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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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假日生活輔導執行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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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2. 所稱假日,不以國定例假日為限,凡少年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
  3. 少年於假日生活輔導期間,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且情節重大者,該次假日生活輔導不予計算。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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