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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謂收容(不是羈押)?家長可否聲請責付?
- 如果法院認為少年不能責付(交給父母、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其他適當的機關、團體或個人管教保護),或認為責付顯然不適當時,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不是看守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至第 26 條之 2)。
-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1月,以1次為限。
- 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收容認為不宜時,得向少年法院(庭)聲請責付。
檔名 | WORD | OD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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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空白例稿) | WORD | ODT | |
聲請停止收容少年准予責付書(填寫範例) | WORD | 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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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