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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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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交付觀察之意義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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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2. 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3. 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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