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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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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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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第29條規定,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每次不得逾30分鐘。但經少年觀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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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少年探視輔導申請單 PDF WORD ODT

     

    [ 113-01-16更新 ]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章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規定,少年可以向臺南少年觀護所網站為民服務線上申辦申請在監(所院校)證明、補發出監(院所校)證明、收容人保管金、保管物品或勞作金領回等資料。

    [ 111-03-14更新 ]
  • 請於案件確定後向承辦股聲請,本院將依少年法院 (庭) 處理少年事件之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及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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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發還扣押物狀(空白例稿) PDF WORD ODT
    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填寫範例) PDF WORD ODT

     

    [ 111-03-31更新 ]
  • 依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辦法第五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 111-03-11更新 ]
  •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少年案件於疫情嚴重期間之有效進行,司法院「放寬」現行得使用科技設備進行程序之規定。因此各法院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擴大使用科技設備,得以行遠距視訊方式開庭,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兼顧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所謂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該條例於110年6月25日經司法院、行政院令公布,疫情嚴重期間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我國任何地區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以上疫情之期間,併指定施行地區為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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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遠距訊問聲請單 PDF WORD ODT

     

    [ 111-03-29更新 ]
  • 「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裁定)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裁定)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判決書(裁定)遺失,亦可具狀向法院聲請之。

    [ 111-03-11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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