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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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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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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是以案件判決(裁定)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裁定)逕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倘判決書(裁定)遺失,亦可具狀向法院聲請之。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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