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第29條規定,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每次不得逾30分鐘。但經少年觀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