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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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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少年收容於少觀所,家屬、親友可否前往探視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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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第29條規定,接見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每次不得逾30分鐘。但經少年觀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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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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