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辦法第五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