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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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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規避執行法院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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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法院法官因執行轉介處分、保護處分或留置觀察,於必要時,得對少年發通知書、同行書或請有關機關協尋之。
  2.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不付審理後轉介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不付審理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不付審理後告誡)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第三款之處分(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各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3. 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4.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項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其所餘之期間不滿六月者,應執行至六月。
  • 發布日期:111-03-10
  • 更新日期:111-03-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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