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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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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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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款領款通知發出後4個月,若當事人未領取,法院會將案款辦理提存,提存後之案款會孳生利息,當事人仍可隨時聲請領取。

    [ 112-01-16更新 ]
  • (1)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或在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 繳交原提存通知書。
    1.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2.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其護照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授權書。

    4.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5.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聲請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3) 逾期未領取,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後,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 112-01-16更新 ]
  • (1)原則上,領款人收到法院的通知後,若依照領款通知書上記載的領款日期至本院出納室領款,案款通常皆已撥入出納室,因此毋庸先行向出納室詢問。

    (2)但領款通知書上的備註欄有註明應補提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領款者或委任他人代為領款者,必須先行向該股書記官辦理相關補正手續外,才可持領款通知、印章、身分證(影印兩份)至出納室領款。

    [ 112-01-16更新 ]
  • 法院方面會比較希望當事人都以匯款方式領取案款,除可節省當事人到院領取之時間、車程外,亦可避免當事人領取支票後不慎遺失之風險。

    [ 111-07-14更新 ]
  • (1)請攜帶執行法院所發之領款通知、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至法院出納室領取案款。

    (2)可委任他人到院領款,但應該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於委任狀上蓋用與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狀相同之印章,核對相符後始可領款,並請於上班時間依通知書上之時間(注意該股出差或拍賣時間),向該股書記官辦理補正手續,以免承辦股書記官出差不在無法辦理。另外,若應領之案款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含100萬元)者,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111-07-14更新 ]
  •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之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視為對分配表無意見,如果證明已起訴,與起訴範圍有關連之金額,會予以提存。

    [ 112-01-16更新 ]
  •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餘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 112-01-16更新 ]
  •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請求的錢,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題目中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判決主文有寫明金額及債務人負擔等語,執行法院才可以列入。如果判決主文只寫由債務人負擔但沒有寫明金額,就要先去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法院裁定來當做執行名義,法院才可以把這筆支出列入分配。

    [ 112-01-16更新 ]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 112-01-16更新 ]
  • 對分配表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或分配到的金額有不同意的,須在分配期日1日前用書狀提出說明原來的分配表哪些部分不當,為何不當?應如何更正。不可於分配期日當天提出。

    [ 111-07-14更新 ]
  • (1)如分配表均已合法送達,分配期日無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即告確定,書記官將依各該債權人分配所得製作領款通知。若有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則無法立即發款。

    (2)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 112-01-16更新 ]
  • 投標人或當事人如欲查詢相關停拍資訊,得透過法院拍賣公告欄或網站,查詢停止拍賣公告或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洽詢。

    [ 112-01-16更新 ]
  • 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法條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即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 112-01-16更新 ]
  • (1)點交履勘係為查明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所定之執行期日。

    (2)以書狀聲請。

    (3)須攜帶或準備之東西,請詳閱履勘通知書之說明欄。

    [ 112-01-16更新 ]
  • (1)因拍定人可先與債務人協調搬遷事宜,若協調成功即無庸法院點交,故法院不會主動安排點交,須拍定人聲請時,法院才會進行程序。

    (2)聲請點交須填具聲請狀,載明案號、不動產明細,請求點交等語,至法院收狀處遞狀或郵寄至法院。

    (3)聲請點交,法院部分不需支付費用,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200元,如需開鎖須另付鎖匠開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需鑑價費、有可能需要登報費用等。

    (4)法院承辦股於收到聲請點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履勘完成後會排定點交期日進行點交。發文日至履勘或點交期日之間隔日數,因需加計送達文件之期間,通常至少需2週以上,再依各承辦股案件量、出差期日等排定。

    [ 112-01-16更新 ]
  • 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共有人原有之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但分割共有物之拍賣,如由第三人拍定,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 111-02-07更新 ]
  • (1)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2)至於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 111-02-07更新 ]
  • 可自行用白紙填寫,黏貼於標單不動產標示欄即可。

    [ 111-02-07更新 ]
  • 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 111-02-07更新 ]
  •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 111-02-07更新 ]
  • 因投標須備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建議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以免因格式不合或未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致投標無效之情形發生。

    [ 111-02-07更新 ]
  • (1)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有相片足資證明為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駕照、健保卡),但無庸置入投標單內。

    (2)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將該證件置入投標單內。

    [ 111-02-07更新 ]
  • 不動產拍賣公告張貼於本院之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之門首等處。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另外也可上司法院網站亦可得知公告情形。

    [ 111-02-07更新 ]
  • 本院未提供投標書填寫範例,如有疑問,可逕洽訴訟輔導科詢問(電話:27911521轉232~235)。

    [ 111-02-07更新 ]
  • (1)法拍屋之公告方法有5: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2.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3.新聞紙。4.本院公告欄。5.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

    (2)如何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

    (3)投標時間及場所?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投標完全免費,參與投標之人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4)如何填寫投標書:1.投標人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2.請填寫案號、標別、股別。3.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亦請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4.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5)如何投標?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發還未得標人保證金專用專」。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若逾期不繳,原得標人應賠償再行拍賣之差額及執行費用。

    [ 111-02-07更新 ]
  • (1)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遷讓房屋應檢附執行名義並繳納執行費,核算標準為依執行名義上所載租金x120x0.008或以課稅現值x0.008計算,並應檢附執行名義。

    (2)自動履行命令之核發:如審核無誤,法院將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命令送達後15日內自動履行,債權人並應將命令影本黏貼於標的門口,且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是否已依命令履行。

    (3)現場履勘:如債務人屆期未履行,法院將定期至現場履勘。履勘當日債權人應與警局連絡派請管區員警至現場,並請鎖匠到場。

    (4)現場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仍未自動搬離,法院將定現場強制執行期日,債權人收受執行命令後仍應將該執行命令黏貼於標的門口,並事先連絡管區警員、鎖匠、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等於執行期日到場,並覓妥保管債務人物品之地點(於債務人不在現場時)。現場執行期日如債務人在場則責令債務人自行取走或由搬運工人將之載至債務人所指定地點;如債務人不在場,則將屋內物品造具保管清冊後清空並置放於保管場所。若債務人所有物品均已搬離即可點交與債權人接管,自行換鎖。

    (5)遺留物之處置:至於遺留物品,債務人逾期不向債權人或保管人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惟此時拍賣所得將發還予債務人。如欲執行該筆價金仍需持執行名義另行提出聲請。

    (6)執行費用之計算:又於執行程序中所支出ㄧ切人力、物力耗費,債權人應將支出單據妥善保管,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此裁定ㄧ經確定後,亦為執行名義,得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資受償。

    [ 111-02-07更新 ]
  • 可向原告詢問執行案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聯絡電話為何,若原告不願提供,本院一樓亦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欲查詢案件者應檢具相關可得證明為案件當事人之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該窗口聲請查詢。

    [ 111-02-07更新 ]
  • 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 111-02-07更新 ]
  •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1)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3)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4)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 111-02-07更新 ]
  • 若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則債權人僅得就其上所載之金額聲請執行。若債務人認為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和解或調解協議之金額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審判,或依同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 111-02-07更新 ]
  • (1)債務人若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故債權人應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方得聲請就一般保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債務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 111-02-07更新 ]
  • 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得於3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扣押執行。債務人如認為有超額查封情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審酌是否超額查封。惟債務人如認為並無債務存在,因債權是否存在並非執行處所能處理,債務人仍須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並可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 111-02-07更新 ]
  • 執行名義須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生執行力,且執行處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應依職權加以審查。如債務人未曾收受執行名義,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處聲明異議,由執行處承辦股審查。

    [ 111-02-07更新 ]
  • 債權人如以形式上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處依法即應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如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可先向執行處聲請閱覽執行卷宗,瞭解案情。若確無借貸情事或已清償完畢,應向民事庭提起訴訟,同時申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程序,以免權益受損。

    [ 111-02-07更新 ]
  • 拍賣的不動產,如經法院的拍賣公告載明「點交」,可由拍定人於繳交全部價金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即會點交予拍定人。但拍賣公告上如有附條件點交的記載,例如除去租賃的裁定須待聲明異議結果始能點交之情況,若債務人或承租人已對除去租賃裁定聲明異議,應依聲明異議之結果而定。但拍賣公告如無附條件之記載,拍定人得對承辦股暫不予點交之決定聲明 異議。

    [ 111-02-07更新 ]
  • 若債權人聲請執行繼承人之財產,如其薪資、存款及不動產等,並非繼承所得之遺產,繼承人得具狀向執行處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事務官審酌個案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置。

    [ 111-02-07更新 ]
  • 債務人若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執行人員之強制執行方法、執行人員對於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係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向執行事件承辦股聲明異議。

    [ 111-02-07更新 ]
  • (1)債務人若因借款或信用卡等原因而與銀行有債務關係,銀行為打銷呆帳,會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若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即原債權銀行將債務人之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之文件)、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證明(如郵局之存證信函)或債權讓與之公告等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故債務人之財產遭到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執行,債務人可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閱覽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文件,以釐清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前手(原債權銀行)的債務是否尚未清償。

    (2)若債務人聲請閱卷後,確實曾對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銀行,仍有債務(諸如信用貸款、車貸、信用卡刷卡費用、保證債務等)尚未清償完畢,債務人可以儘速與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清償,並請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以避免債務人之財產仍為法院繼續執行及拍賣。

    (3)若債務人聲請閱卷後,確定並無積欠該資產管理公司或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之銀行之任何債務,或是已經全部清償完畢,債務人可以對於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得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為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之續行。

    [ 111-02-07更新 ]
  • 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 111-02-07更新 ]
  • 依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第113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所以如果您想清償債務,可以在查封的財產被拍賣前,將足以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及執行費之現金拿到法院,向承辦人表示您要清償,由承辦人開立繳款單讓您去聯合服務中心繳款即可。

    [ 111-02-0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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