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民事強制執行Q&A

字型大小:
  • 案款領款通知發出後4個月,若當事人未領取,法院會將案款辦理提存,提存後之案款會孳生利息,當事人仍可隨時聲請領取。

    [ 112-01-16更新 ]
  • (1)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或在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 繳交原提存通知書。
    1.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2.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其護照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授權書。

    4.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5.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聲請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3) 逾期未領取,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後,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 112-01-16更新 ]
  • (1)原則上,領款人收到法院的通知後,若依照領款通知書上記載的領款日期至本院出納室領款,案款通常皆已撥入出納室,因此毋庸先行向出納室詢問。

    (2)但領款通知書上的備註欄有註明應補提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領款者或委任他人代為領款者,必須先行向該股書記官辦理相關補正手續外,才可持領款通知、印章、身分證(影印兩份)至出納室領款。

    [ 112-01-16更新 ]
  • 法院方面會比較希望當事人都以匯款方式領取案款,除可節省當事人到院領取之時間、車程外,亦可避免當事人領取支票後不慎遺失之風險。

    [ 111-07-14更新 ]
  • (1)請攜帶執行法院所發之領款通知、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至法院出納室領取案款。

    (2)可委任他人到院領款,但應該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於委任狀上蓋用與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狀相同之印章,核對相符後始可領款,並請於上班時間依通知書上之時間(注意該股出差或拍賣時間),向該股書記官辦理補正手續,以免承辦股書記官出差不在無法辦理。另外,若應領之案款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含100萬元)者,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111-07-14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