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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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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執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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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封時,債權人須於前一天以電話向承辦股約定會合地點,之後於執行當日導引法院執行人員到現場,若非本人,應準備委任狀;若是查封土地為持分全部,或是假處分執行,均需製作木質看板,以利現場揭示封條及裁定。
    另債權人約定會合地點的目標最好是明顯且易辨認之處,儘量避免以門牌號碼作為會合地點,否則執行人員找不到現場或須浪費時間尋找現場。若是指界土地,債權人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繳費後,地政人員會與你說明約定會合地點,再將此地點告知法院執行股即可。

    [ 112-01-16更新 ]
  • 可以向財產所在的任何一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非屬該受理法院轄區的財產,受理法院會囑託其他法院強制執行;不可以分別向數個法院同時聲請強制執行。

    [ 112-01-16更新 ]
  • 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應提出裁判正本。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執行名義:法定原則)

    [ 112-01-16更新 ]
  •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預納執行費,聲請執行金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不必預納;聲請執行金額超過5,000元者,以聲請執行金額的8/1000計算,小數點以下部分,均進位1元。

    [ 112-01-16更新 ]
  • 1. 應以書狀聲請。(書狀下載)
    2. 如委任代理人聲請,應提出委任狀。
    3. 應繳納執行費。
    4. 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5. 如為抵押權人,應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及其他債權文件。如為本票裁定,應提出本票正本。
    6. 執行標的附表。
    7. 如聲請執行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不動產謄本。(避免不動產有異動)

     

     

    [ 112-01-16更新 ]
  • 首先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取得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再依該裁定內容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後,書寫聲請狀依聲請執行之內容金額繳納執行費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 112-01-16更新 ]
  • 領回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的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
    民事執行處所核發的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
    (如果提供擔保後,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未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此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再持未執行證明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
    法院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
    (如法院已經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應得債務人之同意或向債務人催告行使權利後,再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相關事項若仍未明瞭,可逕洽本院提存所承辦人員詢問。

    [ 112-01-16更新 ]
  •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但如果是前次拍賣無結果,重新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可以聲請毋庸再送鑑價,以前次執行最後一次拍賣底價作基礎,由法院核定本次執行的第一次拍賣底價。 (是否再鑑價,法院會審核相關事證後決定)

    [ 112-01-16更新 ]
  • 查封時標的物為債務人(包括債務人之繼承人、受僱人、學徒或與債務人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人,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債務人指示而對執行之不動產有管領力之人)者,拍定後點交。
    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有標的物,而現仍繼續占有者,或第三人於查封前向債務人承租不動產,但於查封後始取得占有者,拍定後均點交。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始取得地上權或其他用益權(如租賃權、借用權等)而被法院除去該權利者,拍定後點交。
    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於查封後喪失合法權源者(如查封後租期屆滿,再行續租之承租人),拍定後點交。
    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如共有人間訂有分管契約,債務人所分管的占用部分,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狀點交予拍定人。

    至於拍賣標的是否點交,仍需依個案實際認定,且以拍賣公告內容為主。

    [ 112-01-16更新 ]
  • 土地上的樹木或農作物,在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的構成部分,所以拍賣土地時,原則上包含土地上的樹木或農作物,若為債務人所有,法院也會將有經濟價值的樹木或農作物鑑價,所以拍賣底價是含土地上的樹木及農作物的。但實際情形如何,仍應以個案拍賣公告內容記載為準。

    [ 112-01-16更新 ]
  • 何時進行第四次拍賣,應視債權人於公告應買的三個月期間內有無聲請減價拍賣,如債權人聲請減價拍賣才會進行第四次拍賣;如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公告應買三個月的期間屆滿後,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就不再進行第四次拍賣。

    [ 112-01-16更新 ]
  • 本院的網站或司法院的網站、法院的公告欄。
    標的物所在地的鄉鎮公所。
    有些債權銀行公告欄會張貼其所聲請查封拍賣的標的物。其他相關的法拍雜誌。

    另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第項規定,法院會有部分案件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可在其公司相關網站查詢拍賣資訊。

    [ 112-01-16更新 ]
  • 應準備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代理人代為投標,應準備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並須準備委任狀。其餘特殊標的物(例如原住民保留地、外國人購買農地等)應依各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 112-01-16更新 ]
  • 投標單可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內之售狀處購買。

    [ 112-01-16更新 ]
  • 首先應依投標單上之空格依序填寫。若委任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證明文件。

    數人共同投標時,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椠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匯票或本票;若以現金者,則應先向法院出納室繳後,將臨時收據附投標袋內為之。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 112-01-1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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