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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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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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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款領款通知發出後4個月,若當事人未領取,法院會將案款辦理提存,提存後之案款會孳生利息,當事人仍可隨時聲請領取。

    [ 112-01-16更新 ]
  • (1)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或在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 繳交原提存通知書。
    1.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2.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其護照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授權書。

    4.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5.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聲請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3) 逾期未領取,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後,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 112-01-16更新 ]
  • (1)原則上,領款人收到法院的通知後,若依照領款通知書上記載的領款日期至本院出納室領款,案款通常皆已撥入出納室,因此毋庸先行向出納室詢問。

    (2)但領款通知書上的備註欄有註明應補提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領款者或委任他人代為領款者,必須先行向該股書記官辦理相關補正手續外,才可持領款通知、印章、身分證(影印兩份)至出納室領款。

    [ 112-01-16更新 ]
  • 法院方面會比較希望當事人都以匯款方式領取案款,除可節省當事人到院領取之時間、車程外,亦可避免當事人領取支票後不慎遺失之風險。

    [ 111-07-14更新 ]
  • (1)請攜帶執行法院所發之領款通知、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至法院出納室領取案款。

    (2)可委任他人到院領款,但應該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於委任狀上蓋用與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狀相同之印章,核對相符後始可領款,並請於上班時間依通知書上之時間(注意該股出差或拍賣時間),向該股書記官辦理補正手續,以免承辦股書記官出差不在無法辦理。另外,若應領之案款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含100萬元)者,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 111-07-14更新 ]
  •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之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視為對分配表無意見,如果證明已起訴,與起訴範圍有關連之金額,會予以提存。

    [ 112-01-16更新 ]
  •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餘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 112-01-16更新 ]
  •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請求的錢,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題目中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判決主文有寫明金額及債務人負擔等語,執行法院才可以列入。如果判決主文只寫由債務人負擔但沒有寫明金額,就要先去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法院裁定來當做執行名義,法院才可以把這筆支出列入分配。

    [ 112-01-16更新 ]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 112-01-16更新 ]
  • 對分配表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或分配到的金額有不同意的,須在分配期日1日前用書狀提出說明原來的分配表哪些部分不當,為何不當?應如何更正。不可於分配期日當天提出。

    [ 111-07-14更新 ]
  • (1)如分配表均已合法送達,分配期日無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即告確定,書記官將依各該債權人分配所得製作領款通知。若有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則無法立即發款。

    (2)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 112-01-16更新 ]
  • 投標人或當事人如欲查詢相關停拍資訊,得透過法院拍賣公告欄或網站,查詢停止拍賣公告或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洽詢。

    [ 112-01-16更新 ]
  • 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法條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即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 112-01-16更新 ]
  • (1)點交履勘係為查明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所定之執行期日。

    (2)以書狀聲請。

    (3)須攜帶或準備之東西,請詳閱履勘通知書之說明欄。

    [ 112-01-16更新 ]
  • (1)因拍定人可先與債務人協調搬遷事宜,若協調成功即無庸法院點交,故法院不會主動安排點交,須拍定人聲請時,法院才會進行程序。

    (2)聲請點交須填具聲請狀,載明案號、不動產明細,請求點交等語,至法院收狀處遞狀或郵寄至法院。

    (3)聲請點交,法院部分不需支付費用,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200元,如需開鎖須另付鎖匠開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需鑑價費、有可能需要登報費用等。

    (4)法院承辦股於收到聲請點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履勘完成後會排定點交期日進行點交。發文日至履勘或點交期日之間隔日數,因需加計送達文件之期間,通常至少需2週以上,再依各承辦股案件量、出差期日等排定。

    [ 112-01-16更新 ]
  • 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共有人原有之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但分割共有物之拍賣,如由第三人拍定,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 111-02-07更新 ]
  • (1)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2)至於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 111-02-07更新 ]
  • 可自行用白紙填寫,黏貼於標單不動產標示欄即可。

    [ 111-02-07更新 ]
  • 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 111-02-07更新 ]
  •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 111-02-0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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