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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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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法院要來履勘或點交我房子的通知,還說必要時要開鎖入內,為何法院可以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進入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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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法條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即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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