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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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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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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名義遺失時,應向核發執行名義之原法院聲請補發。

    [ 111-02-07更新 ]
  • 若本票遺失時,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取得除權判決後向執行法院陳報之。

    [ 111-02-07更新 ]
  • 若執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須提出愢本票裁定正本;𥴰裁定正本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正本;㕙本票原本(因本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須執有本票,始得主張該本票上所表彰之權利)。
    僅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亦須提出本票原本。因債權憑證之可再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所持債權憑證乃本票裁定換發者,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 111-02-07更新 ]
  •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以下就執行名義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正本。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及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原本(例如支票或借據等)。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正本。

    [ 111-02-0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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