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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要提出什麼文件?什麼叫做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以下就執行名義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正本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正本。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及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原本(例如支票或借據等)。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正本。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