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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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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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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之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視為對分配表無意見,如果證明已起訴,與起訴範圍有關連之金額,會予以提存。

    [ 112-01-16更新 ]
  •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餘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 112-01-16更新 ]
  •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請求的錢,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題目中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判決主文有寫明金額及債務人負擔等語,執行法院才可以列入。如果判決主文只寫由債務人負擔但沒有寫明金額,就要先去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法院裁定來當做執行名義,法院才可以把這筆支出列入分配。

    [ 112-01-16更新 ]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 112-01-16更新 ]
  • 對分配表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或分配到的金額有不同意的,須在分配期日1日前用書狀提出說明原來的分配表哪些部分不當,為何不當?應如何更正。不可於分配期日當天提出。

    [ 111-07-14更新 ]
  • (1)如分配表均已合法送達,分配期日無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即告確定,書記官將依各該債權人分配所得製作領款通知。若有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則無法立即發款。

    (2)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 112-01-1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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