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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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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的判決主文有寫到「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我申報債權時有寫已支出的訴訟費用,執行法院卻沒有把我支出的訴訟費用分配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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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請求的錢,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題目中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判決主文有寫明金額及債務人負擔等語,執行法院才可以列入。如果判決主文只寫由債務人負擔但沒有寫明金額,就要先去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法院裁定來當做執行名義,法院才可以把這筆支出列入分配。

  •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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