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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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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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31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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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法院會以裁定將案件移轉到有管轄權之法院辦理。
[ 111-01-31更新 ] -
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實施執行行為地之處所,例如:命債務人容忍債權人進去債務人的房屋修繕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應向修繕地、實施交付地的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應向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的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應向應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不知債務人財產在何處,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例如已知債務人的財產是動產或汽車或不動產,應向動產、汽車、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已知道債務人在某公司上班,要扣債務人的薪水,請向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已知債務人在何郵局、銀行有存款,請向該郵局、銀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是命債務人交出某動產、不動產,請向交付動產、不動產的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有以上的標的,可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 111-01-26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