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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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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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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標人或當事人如欲查詢相關停拍資訊,得透過法院拍賣公告欄或網站,查詢停止拍賣公告或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洽詢。

    [ 112-01-16更新 ]
  • 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法條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即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 112-01-16更新 ]
  • (1)點交履勘係為查明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所定之執行期日。

    (2)以書狀聲請。

    (3)須攜帶或準備之東西,請詳閱履勘通知書之說明欄。

    [ 112-01-16更新 ]
  • (1)因拍定人可先與債務人協調搬遷事宜,若協調成功即無庸法院點交,故法院不會主動安排點交,須拍定人聲請時,法院才會進行程序。

    (2)聲請點交須填具聲請狀,載明案號、不動產明細,請求點交等語,至法院收狀處遞狀或郵寄至法院。

    (3)聲請點交,法院部分不需支付費用,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200元,如需開鎖須另付鎖匠開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需鑑價費、有可能需要登報費用等。

    (4)法院承辦股於收到聲請點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履勘完成後會排定點交期日進行點交。發文日至履勘或點交期日之間隔日數,因需加計送達文件之期間,通常至少需2週以上,再依各承辦股案件量、出差期日等排定。

    [ 112-01-16更新 ]
  • 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共有人原有之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但分割共有物之拍賣,如由第三人拍定,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 111-02-07更新 ]
  • (1)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2)至於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 111-02-07更新 ]
  • 可自行用白紙填寫,黏貼於標單不動產標示欄即可。

    [ 111-02-07更新 ]
  • 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 111-02-07更新 ]
  •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 111-02-07更新 ]
  • 因投標須備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建議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以免因格式不合或未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致投標無效之情形發生。

    [ 111-02-07更新 ]
  • (1)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有相片足資證明為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駕照、健保卡),但無庸置入投標單內。

    (2)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將該證件置入投標單內。

    [ 111-02-07更新 ]
  • 不動產拍賣公告張貼於本院之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之門首等處。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另外也可上司法院網站亦可得知公告情形。

    [ 111-02-07更新 ]
  • 本院未提供投標書填寫範例,如有疑問,可逕洽訴訟輔導科詢問(電話:27911521轉232~235)。

    [ 111-02-07更新 ]
  • (1)法拍屋之公告方法有5: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2.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3.新聞紙。4.本院公告欄。5.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

    (2)如何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

    (3)投標時間及場所?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投標完全免費,參與投標之人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4)如何填寫投標書:1.投標人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2.請填寫案號、標別、股別。3.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亦請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4.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5)如何投標?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發還未得標人保證金專用專」。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若逾期不繳,原得標人應賠償再行拍賣之差額及執行費用。

    [ 111-02-0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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