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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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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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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繳費金額不足,法院會先行發文限期補正執行費用,於法院裁定駁回前均可補正。裁定前若未補正,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 111-01-31更新 ]
  • 由債權人先為預納,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

    [ 111-01-31更新 ]
  •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 111-01-31更新 ]
  • 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受理之法院會以裁定將案件移轉到有管轄權之法院辦理。

    [ 111-01-31更新 ]
  • 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實施執行行為地之處所,例如:命債務人容忍債權人進去債務人的房屋修繕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應向修繕地、實施交付地的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應向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的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應向應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不知債務人財產在何處,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例如已知債務人的財產是動產或汽車或不動產,應向動產、汽車、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已知道債務人在某公司上班,要扣債務人的薪水,請向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已知債務人在何郵局、銀行有存款,請向該郵局、銀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是命債務人交出某動產、不動產,請向交付動產、不動產的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有以上的標的,可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聲請。

    [ 111-01-31更新 ]
  • 強制執行聲請狀應記載當事人、請求執行事項及聲請執行標的。相關例稿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中心或本院網站下載執行例稿。

    [ 111-01-31更新 ]
  • 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 111-01-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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