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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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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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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 發布日期:111-01-31
  • 更新日期:111-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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