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債權人持和解或調解筆錄聲請執行,其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協議金額不符,應如何救濟?(執行的金額與當初債權人協議的金額不符,怎麼辦?)

字型大小:

若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則債權人僅得就其上所載之金額聲請執行。若債務人認為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和解或調解協議之金額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審判,或依同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