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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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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認證事件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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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認證事件應備文件一覽表.pdf

※ 請注意 ※

以下應備文件,除標註「影本」者以外,均須攜帶正本到場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其他文件:
    (1)契約書(公證處亦備有例稿)。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3)出租用途含居住使用者,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契約書(公證處亦備有例稿)。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3)出租用途含居住使用者,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 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契約書(公證處亦備有例稿)。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3)出租用途含居住使用者,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 113-01-0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契約書(公證處亦備有例稿)。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須有二位見證人到場。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契約書(公證處亦備有例稿)。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須有二位見證人到場。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契約書(公證處亦備有例稿)。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須有二位見證人到場。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土地謄本。
    (2)地籍圖。
    (3)分區使用證明。
    (4)契約書。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土地謄本。
    (2)地籍圖。
    (3)分區使用證明。
    (4)契約書。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
     三個月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土地謄本。
    (2)地籍圖。
    (3)分區使用證明。
    (4)契約書。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一般

    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結婚人須滿18歲。

    (2)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 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結婚當事人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2)兩位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1.民法於 97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請結婚人結婚書面公證後,仍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始生效力。
    2.當天結婚人及兩位證人須親自到場。
    3.至少在結婚日 3 天前備齊文件提出聲請。
    4.可選擇申辦「結婚書面公證」或「結婚書面公證及舉行結婚儀式」
     
    外國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人應備身分證正本、印章
    (2)外國人應備在台居留證正本或護照正本

     

    其他文件:
    (1)結婚當事人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2)兩位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3)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如係境外出具者,須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如係外國駐華使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須經外交部證明。

     

    [ 111-12-28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 、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土地、建物謄本。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3)契約書。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土地、建物謄本。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3)契約書。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土地、建物謄本。
    (2)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3)契約書。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 111-02-22更新 ]
  • 類別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書遺囑

    身分證明文件:
    (1)立遺囑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親筆自寫之遺囑至少壹份。
    (2)可看出繼承關係之全部戶籍謄本。
    (3)財產資料(房屋稅單、土地謄本或其他)。

    須先向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及宜先至公證處詢問相關細節(預約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1.立遺囑人須親自到場。
    2.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代筆遺囑

    身分證明文件:
    (1)立遺囑人、代筆人、二位見證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親筆自寫之遺囑至少壹份。
    (2)可看出繼承關係之全部戶籍謄本。
    (3)財產資料(房屋稅單、土地謄本或其他)。

    (4)見證人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可省略。

    須先向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及宜先至公證處詢問相關細節(預約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1.立遺囑人、見證人、代筆人均須親自到場。
    2.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3.遺囑見證人之資格不得有民法第 1198 條各款情形。

    公證遺囑

    身分證明文件:
    (1)立遺囑人、二位見證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可看出繼承關係之全部戶籍謄本。
    (2)財產資料(房屋稅單、土地謄本或其他)。

    (3)見證人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可省略。

    須先向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及宜先至公證處詢問相關細節(預約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1.立遺囑人、見證人均須親自到場。
    2.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3.遺囑見證人之資格不得有民法第 1198 條各款情形。

    密封遺囑

    身分證明文件:
    (1)立遺囑人、二位見證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2)見證人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不可省略。

     

    其他文件:
    (1)已密封於信封中之遺囑。

    須先向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及宜先至公證處詢問相關細節(預約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1.立遺囑人、見證人須親自到場。
    2.密封遺囑,立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信封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3.遺囑見證人之資格不得有民法第 1198 條各款情形。

    封緘遺囑開視

    身分證明文件:
    (1)遺囑保管人或發現遺囑之繼承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其他文件:
    (1)有封緘之遺囑。

    (2)立遺囑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乙份。 

    須先向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及宜先至公證處詢問相關細節(預約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遺囑保管人或發現遺囑之繼承人等均得請求。

     

    [ 112-08-30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原公證書正本。
    (2)契約書。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原公證書正本。
    (2)契約書。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 (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原公證書正本。
    (2)契約書。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本人及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處備有例稿)。
    (2)本人及受任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3)其他必要文件(例:本人宜先開具醫生診斷證明書;輔助人同意書面等)。
    (4)如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該人之身分資料文件。受任人不得同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1.須先與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
    (諮詢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2.本人及受任人均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本人及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意定監護變更契約。
    (2)本人及受任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3)應提出已訂立或歷次變更之意定監護契約或意定監護變更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4)其他必要文件(例:本人宜先開具醫生診斷證明書;輔助人同意書面等)。

    1.須先與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
    (諮詢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2.本人及受任人均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撤回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意定監護撤回書面文件。
    (2)撤回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3)應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4)應提出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例:存證信函副本、信函認證正本、繕本或影本及回執或送達證書等)。
    (5)其他必要文件(例:撤回人如係意定監護契約本人宜先開具醫生診斷證明書;輔助人同意書面等)。

    1.須先與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
    (諮詢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2.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 、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契約書。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
     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契約書。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契約書。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未結婚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戶籍謄本 5 份。

    1.本人到場辦理。
    2.戶籍謄本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已離婚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戶籍謄本 5 份。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5 份。

    1.本人到場辦理。
    2.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確定證明書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原配偶死亡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戶籍謄本 5 份。
    (2)死亡證明書 5 份。

    1.本人到場辦理。
    2.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1.本人到場辦理。
    2.大陸地區使用。
    3.須備妥結婚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查明戶籍所在之省份或直轄市。

     

    [ 111-02-23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關係證明文件。
    (2)已繕打完畢之授權書。

    1.本人到場辦理。
    ✭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關係證明文件。
    (2)已繕打完畢之授權書。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關係證明文件。
    (2)已繕打完畢之授權書。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公文書正本。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公文書正本。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 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公文書正本。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翻譯人

    身分證明文件:
    (1)翻譯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2)翻譯完成文件。

    (1) 原文如為外國文書,如外國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學位證書等,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公證人得視文書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得辦理翻譯本認證)
    (2) 必須逐字翻譯全部內容,不得省略,文書製發人及製發日期、文號、機關等文字亦應一併譯出。
    (3) 另請注意,原文件依相關規定須經查證者,請預留查證之時間(一般約數天至二星期)。翻譯人(非文件持有人)持原文文件正本、翻譯完成的文件(公證處須留存一份),攜帶身分證、印章、文件持有人之護照(影本亦可,以確認姓名無訛)以及儲存於隨身碟之電子檔(以利翻譯文件內容須修改時用),至公證處辦理。
    (4) 須由翻譯者到場辦理。
    (5) 英文戶籍謄本,英文結婚、離婚證書可洽各戶政事務所申請,毋庸翻譯。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文書之製發者或文書之被證明人之身分證 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 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4)原文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
    (5)公證人須審認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是否真正,故請求時需預留查證之時間,如原文件係私文書,應留意該文書製發機構是否位於本院所屬轄區內。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 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
     起三個月內)
    (3)原文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
    (4)公證人須審認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是否真正,故請求時需預留查證之時間,如原文件係私文書,應留意該文書製發機構是否位於本院所屬轄區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3)原文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
    (4)公證人須審認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是否真正,故請求時需預留查證之時間,如原文件係私文書,應留意該文書製發機構是否位於本院所屬轄區內。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被收養者父母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收養同意書。
    (2)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戶籍謄本正本各 1 份。

    被收養者父母須親自到場辦理。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 1 份。
    (2)監護委託書。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親自到場辦理。
    ✭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應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數二人以上應按人數增加份數。

    (1)信函內容應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
    (2)請求人應提供信函收受人之姓名,住居所。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 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應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數二人以上應按人數增加份數。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
    (1)信函內容應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
    (2)請求人應提供信函收受人之姓名,住居所。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應提出信函一式三份,如對造人數二人以上應按人數增加份數。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3)信函內容應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詞句。
    (2)請求人應提供信函收受人之姓名,住居所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已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核章之預立醫療決定書。

    立意願書人本人須親自到場辦理。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委託書。

    委託人本人到場辦理。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戶籍謄本 5 份。
    (2)離婚協議書 5 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1.本人到場辦理。
    2.大陸及越南等境外地區使用。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戶籍謄本 5 份。
    (2)財產證明文件 5 份。
    (3)無犯罪紀錄證明 5 份。
    (4)健康檢查表 5 份。
     

    1.本人到場辦理。
    2.大陸地區使用。

     

    [ 112-11-01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戶籍謄本 5 份。
    (2)死亡證明書 5 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1.本人到場辦理。
    2.大陸及越南等境外地區使用。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宣誓人之戶籍謄本。
    (2)結婚證書。

    1.本人到場辦理。
    2.結婚證書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如需以英文作成者,請另攜帶護照正本到場。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被認領子女之戶籍謄本。
    (2)認領同意書。

    認領人、生母、滿 7 歲以上之子女應親自到場辦理。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除戶戶籍謄本。
    (2)繼承人戶籍謄本。
    (3)協議書。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 111-02-22更新 ]
  •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除戶戶籍謄本。
    (2)行車執照正本。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 111-02-2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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