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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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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繕影本

字型大小: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文書之製發者或文書之被證明人之身分證 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如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授權書(須蓋用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並附請求人之印鑑 證明書(六個月內核發)。
(2)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3)經我國駐外館處證明之授權書。
(4)原文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
(5)公證人須審認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是否真正,故請求時需預留查證之時間,如原文件係私文書,應留意該文書製發機構是否位於本院所屬轄區內。
公司

身分證明文件:
(1)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 正本、居留證正本)、公司大小章。
(2)有限公司六個月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抄錄本。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如負責人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登記表之大小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有限公司(擇一) :
 (I)核發日起六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核發日起三個月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
 II.股份有限公司(擇一):
 (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加影本
 (II)董事任期內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自核發日
 起三個月內)
(3)原文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
(4)公證人須審認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是否真正,故請求時需預留查證之時間,如原文件係私文書,應留意該文書製發機構是否位於本院所屬轄區內。
非營利社團/財團法人

身分證明文件:
(1)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法人大小章
(2)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如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本人無法到場辦理,由代理人提出請求者,應備有以下文件(擇一):
(1)經公證人公認證之授權書
(2)授權書(須蓋法人登記印鑑章)並附以下證明文件:
 I.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II.核發日起一年內之法人印鑑證明書正本(向登記法院申請)
(3)原文如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
(4)公證人須審認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是否真正,故請求時需預留查證之時間,如原文件係私文書,應留意該文書製發機構是否位於本院所屬轄區內。

 

  • 發布日期:111-02-17
  • 更新日期:1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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