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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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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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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即屋主;如房屋係共有,須全體共有人到場)本人與承租人本人均攜帶身份證、印章,屋主並攜帶最近年度之房屋稅單正本及影本或稅籍證明,一起到公證處辦理(如有不識字者,應另外找見證人到場)。

    [ 111-01-27更新 ]
  • 貸與人(即屋主;如房屋係共有須全體共有人到場)本人與借用人(例如:學生家長中與學生同戶籍之一方)本人均攜帶身份證正本、印章,屋主並攜帶最近年度之房屋稅單正本及影本或稅籍證明,並應另外找二位見證人到場(亦須攜帶身份證、印章)(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參照)。
     

    [ 111-01-27更新 ]
  • 租賃為屋主有租金之收入,因此每年報稅時屋主須申報租金收入。
    借貸則是無償,因此屋主無須申報所得。

    [ 110-06-07更新 ]
  • 須以到法院辦理公證之當日或未來的日期為起始點,請勿以戶籍遷入日為起算日。至於應租或借到何時,有學校規定應至學生畢業為止,請各位家長向學校詢問清楚。
     

    [ 110-06-07更新 ]
  • 可以。屋主或承租人或借用人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話,必須填寫授權書PDFODT且附上六個月內核發的印鑑證明(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辦。請注意授權人須在授權書上親自簽名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的印鑑章
     

    [ 111-01-27更新 ]
  • 對於列入「重點學校」之國民中、小學,雖已設籍於學區內,如戶籍之所在地之房屋非學生之父母所有,校方仍得管制要求提出租賃或借貸之公證書,否則仍拒絕學生入學。

    [ 110-06-07更新 ]
  • 如果當事人不識字,則本人到場辦理時,除原本應備之文件應齊備外,並應另尋一名成年且識字者

    到場為見證人(依公證法第75條之規定)。見證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陪同當事人到場辦理。

     

    又依公證法第79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人,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等不得為見

    證人。
     

    [ 111-01-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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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往大陸地區使用
    (一)申請單身宣誓書者,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依以下流程辦理:

    1.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5份;已離婚者,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

      證明書)5份;配偶已死亡者,死亡證明書5份。

    2.下載並填寫認證請求書PDFODT及單身宣誓書PDFODT(或親屬代聲明書PDFODT),完成後列印。

    3.檢具前列文件,由本人(單身宣誓書)或成年之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兄弟姐妹代辦(親

       屬代聲明書)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 申請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證明者,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依以下流程辦理:

    1.備妥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結婚對象身分資料(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戶籍所在之省份

       或直轄市)。

    2.下載並填寫認證請求書PDFODT及切結書PDFODT(或親屬代切結書PDFODT),完成後列印。

    3.檢具前列文件,由本人或成年之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兄弟姐妹代辦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申請前往越南或其他各國使用之中、英文單身宣誓書,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依以下流程辦理:

    1. 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5份;已離婚者,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5份; 配偶已死亡者,死亡證明書5份。

    2.下載並填寫認證請求書PDFODT及單身宣誓書PDFODT(英文版PDFODT),完成後列印。

    3.檢具前列文件,由本人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4.前往歐美國家之英文單身宣誓書是否需檢附離婚相關文件,由該國決定,如需檢附,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英文版之離婚證明書為宜。
     

    [ 111-01-26更新 ]
  • 由於民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關於結婚要件已改採「登記婚」主義,在結婚之當事人未向戶政機關辦妥

    結婚登記前,結婚不生效力,因此向來由公證人所辦理之「公證結婚」,已無法發生結婚之效力。惟過去由公證人

    所提供之公證結婚儀式,因具有簡單隆重的特性,向為國人所樂於採用,在民法結婚要件變更後,如果民眾仍有需

    求,法院及民間之公證人將繼續為民眾提供結婚書面公證的服務。
     

    [ 111-01-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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