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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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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意定監護契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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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本人及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處備有例稿)。
(2)本人及受任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3)其他必要文件(例:本人宜先開具醫生診斷證明書;輔助人同意書面等)。
(4)如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該人之身分資料文件。受任人不得同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1.須先與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
(諮詢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2.本人及受任人均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 發布日期:111-02-17
  • 更新日期:1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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