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16.翻譯本

字型大小:
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翻譯人

身分證明文件:
(1)翻譯人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原文件正本。
(2)翻譯完成文件。

(1) 原文如為外國文書,如外國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學位證書等,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驗證。(公證人得視文書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得辦理翻譯本認證)
(2) 必須逐字翻譯全部內容,不得省略,文書製發人及製發日期、文號、機關等文字亦應一併譯出。
(3) 另請注意,原文件依相關規定須經查證者,請預留查證之時間(一般約數天至二星期)。翻譯人(非文件持有人)持原文文件正本、翻譯完成的文件(公證處須留存一份),攜帶身分證、印章、文件持有人之護照(影本亦可,以確認姓名無訛)以及儲存於隨身碟之電子檔(以利翻譯文件內容須修改時用),至公證處辦理。
(4) 須由翻譯者到場辦理。
(5) 英文戶籍謄本,英文結婚、離婚證書可洽各戶政事務所申請,毋庸翻譯。

 

  • 發布日期:111-02-17
  • 更新日期:111-02-2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