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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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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意定監護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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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本人及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意定監護變更契約。
(2)本人及受任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3)應提出已訂立或歷次變更之意定監護契約或意定監護變更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4)其他必要文件(例:本人宜先開具醫生診斷證明書;輔助人同意書面等)。

1.須先與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
(諮詢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2.本人及受任人均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 發布日期:111-02-17
  • 更新日期:1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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