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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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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意定監護契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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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自然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撤回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意定監護撤回書面文件。
(2)撤回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其他得證明尚未受監護宣告之文件。
(3)應提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書正本、繕本或影本。
(4)應提出已以書面向他方撤回之證明(例:存證信函副本、信函認證正本、繕本或影本及回執或送達證書等)。
(5)其他必要文件(例:撤回人如係意定監護契約本人宜先開具醫生診斷證明書;輔助人同意書面等)。

1.須先與公證處預約辦理時間
(諮詢專線:06-2956566 分機 21091~21092)。

 

2.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 發布日期:111-02-17
  • 更新日期:1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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