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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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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婚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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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 應備文件 提醒事項
一般

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結婚人須滿18歲。

(2)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 居留證正本)、印章

 

其他文件:
(1)結婚當事人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2)兩位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1.民法於 97 年 5 月 23 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請結婚人結婚書面公證後,仍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始生效力。
2.當天結婚人及兩位證人須親自到場。
3.至少在結婚日 3 天前備齊文件提出聲請。
4.可選擇申辦「結婚書面公證」或「結婚書面公證及舉行結婚儀式」
 
外國人

身分證明文件:
(1)本國人應備身分證正本、印章
(2)外國人應備在台居留證正本或護照正本

 

其他文件:
(1)結婚當事人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2)兩位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係外國人須攜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印章。
(3)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如係境外出具者,須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如係外國駐華使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須經外交部證明。

 

  • 發布日期:111-02-17
  • 更新日期:1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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