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檢附支票填寫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聲請狀,具體說明無法兌入戶頭聲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理由,提存所收狀後,由承辦書記官簽准。
經核准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該支票等同現金,須由本人攜原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到院領回該支票。
可檢附支票填寫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聲請狀,具體說明無法兌入戶頭聲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理由,提存所收狀後,由承辦書記官簽准。
經核准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該支票等同現金,須由本人攜原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到院領回該支票。
不可以,提存金額需與判決補償金額一致。
應以「乙即甲之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應於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領取提存物所附要件欄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取回原因 | 應提出證明文件 | |
1 |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2 |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 |
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
3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
4 |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債權人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
5 |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
(1)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2)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4年7月2日前)、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
6 |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 |
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
7 |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8 |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提存所主任或辦理調解、提存事件業務之司法事務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
筆錄影本。 |
9 |
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
法院裁定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取回原因 | 應提出證明文件 | |
1 |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
(1)提存所之通知書。 (2)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
2 | 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 相當確定之證明。 |
3 |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 由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則偕同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證明其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文件,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
不可以,雖提存書、提存通知書之提存人欄位,可由提存人以簽名或蓋章方式為之,惟法院提存款係寄存於法院之代理國庫銀行專戶存款保管,提存款之存入悉依「國庫代業務手冊」第三章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提存金存款」之處理規定辦理,其中於「提存金之存入」規定,提存人繳存提存金,應填具六聯式「國庫存款收款書」,且國庫經辦行必須審核收款書之繳款人欄應填繳款人姓名或繳款機關團體之名稱,提存人蓋章欄,應由提存人蓋章等等,故如未攜帶印章,未在提存人蓋章欄蓋章時,與規定不符,無從存入國庫銀行專戶保管。
如有委任代理人者,亦可由代理人蓋章。
提存金之兌付發還悉依「國庫代業務手冊」第三章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提存金存款」之處理規定辦理,並無如民事事件退還裁判費、或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得由受取權人提供帳戶資料,直接以匯款方式領取(取回)。
應以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提出受取權人(提存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如受取權人(提存人)尚未申請身分證時,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應提出民事執行處核發之扣押執行命令及收取執行命令正本,其餘應備文件詳如Q24。
需先通知(可以存證信函等方式並預留適當領取期間)債權 人領取,如逾期未領取時,再提出法院判決書、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