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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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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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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並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2. 檢附原「提存通知書」正本。如遺失無法提出時,應於聲請時一併聲請公告遺失,公告期間為20日。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
  3. 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如附有領取要件者,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提出具備要件之證明文件正本。如: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完稅證明書、法院准予領取通知函正本等。 
  4. 聲請人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件正、影本(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及印章,必要時亦會請提出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提出3個月內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團體證明文件之正本及代表人、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領取提存款聲請書並應蓋用公司或團體之印鑑章。
  5. 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應附具委任狀,委任狀應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加蓋聲請人、代理人印章,及附具委任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類身分證明文件,並另附具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人居住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6. 領取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7. 領取之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妹時,免提出委任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8. 受取權人死亡由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受取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 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取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9. 提存款受取權人有數人者,應共同到院領取或共同委任代理人到院領取。
  10. 其餘請詳閱收受本院提存通知書後附之領取須知。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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