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為免延宕執行程序,造成債務人脫產,有此情形時,建議不要以原裁定辦理擔保提存,重新聲請裁定,並於收受裁定後盡速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常見問答
-
[ 111-06-15更新 ]
-
依提存法第5條規定: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故雖持他院裁定,而欲之假扣押執行標的所在地或假處分之執行行為在本院轄區者,只要附具執行標的物之土地謄本或強制執行聲請狀,即可在本院辦理擔保提存。
[ 111-06-15更新 ] -
提存案件,非單純屬程序書狀,且涉及金錢財物,提存所人員無法代寫任何文件、書狀,僅能輔導民眾撰寫聲請書或提供諮詢服務,聲請人須自行請人協助處理。
[ 111-03-04更新 ] -
- 可會同相對人至提存所製作同意筆錄。
- 提出相對人同意提存人取回提存物之同意書(附印鑑證明),聲請原裁定法院民事庭准予返還提存物裁定。
-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時,須先向民事執行處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程序,接續聲請法院代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法院通知已合法催告相對人(或自行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超過20天後未行使權利時,再聲請原裁定法院民事庭准予發還提存物裁定,等收到准予返還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就可到提存所辦理取回提存物。
[ 111-06-15更新 ] -
不會直接以匯款方式匯入,本院代庫銀行尚未可辦理轉存業務。聲請領取(取回)提存款,經核准後5-7個工作天後3個月內,均可在上班日下午3時前,持國民身分證及聲請書蓋用之印章到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向本院代庫銀行領取國庫支票。
[ 111-03-04更新 ] -
應於可以聲請領取(取回)提存款時,一併聲請遺失公告,公告期間為20日,無庸提前聲請公告遺失。
[ 111-03-04更新 ] -
不可以。擔保提存事件,僅得依據法院之裁定或判決書主文所記載應提供之內容辦理之。若裁定或判決主文僅記載以新臺幣供擔保者,僅得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為之。
若欲當日取得正式收據並辦理提存者,除繳納現金或匯款方式外,得以發票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台南市各分行(不含新營、善化及學甲分行)所開立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本行支票方式辦理。
其餘票據則需票據交換入帳後(需3至5個工作天),才能持 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 111-06-13更新 ] -
無論是擔保提存或清償提存事件,以支票繳納提存款時,請先將相關提存資料送提存所承辦書記官審核,以確認本院是否有管轄權或符合辦理提存的要件,再將支票存入作票據交換。
[ 111-06-13更新 ] -
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時,請先電洽本院提存所(電話:06-2956566分機21039~21041)確認是否屬本院管轄案件,以避免錯誤。 有關匯款作業程序,請至本院外網提存業務簡介「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之說明。
[ 111-06-13更新 ] -
擔保提存事件每件徵收新台幣(以下同)500元;清償提存事件之金額或價額每件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逾100,000元以上者,徵收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收提存費。
[ 111-06-14更新 ] -
聲請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者,免徵規費。
[ 111-06-14更新 ] -
1.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提存法第11條第2項、民法第330條規定)。
2.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依提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3.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依提存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4.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第11條第1項規定)。
5.提存物不能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歸屬國庫者,自提存之翌日起25年內未經取回或領取時,亦歸屬國庫。前項情形,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者,得於歸屬國庫之翌日起2年內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
(依提存法第20條規定)。
[ 111-06-15更新 ] -
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後段規定,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 111-06-15更新 ] -
有,於聲請人取回或領取提存款時,由代理國庫之銀行依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台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付利息,連同提存款併為給付,並依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代扣繳利息所得稅。
[ 111-06-14更新 ] -
不可以,因為在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辦理之提存案件僅能在本院辦理領取,無法囑託他院代為辦理領取。
[ 111-06-14更新 ] -
應以原受取權人之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清償提存,如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共同領取。
[ 111-06-14更新 ] -
不可以,需另取得確定之返還擔保物裁定後,始可聲請取回提存物。因本票裁定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雖有執行力,但不具實質確定力,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國104年7月3日(含)後確定之支付命令亦同。
[ 111-06-14更新 ] -
關係人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提存所提出異議。
[ 111-06-14更新 ] -
受取權人應先向民事執行處承辦股取得同意領取的公函後,併同前開公函向提存所聲請領取提存物。
[ 111-06-14更新 ] -
死亡宣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死亡宣告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取人願負法律責任)、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如健保卡或駕照)。
[ 111-06-14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