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取回提存物(款),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簽名- 可於司法院或本院網站下載或法院購買。
二、原提存書-如遺失,應一併聲請公告遺失。
三、身分證明文件:
(一)個人親自取回:
1.取回人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各1份)。
2.原印章。
3.戶籍地址與原提存書有變更者,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俾供核
對遷移紀錄。
4.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應提出足以證明提存人身分真正之文件,即提出本人
之第二證明文件,如附有照片之健保卡、駕照或護照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
本各1份)
5.備 註:
(1).若提存人死亡,須由全體繼承人具名聲請取回,應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全戶謄本、繼承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
(2). 繼承系統表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者,取回人願負法律責任 」並簽名蓋章。
(二)公司、團體之法定代理人、管理人親自取回:
1.3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抄錄本影本或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件及圖記證明。
2.法定代理人、管理人之國民身份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各1份)。
3.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再提出公司、團體之第二登記文件。
(三)個人委任代理人取回:
1.委任書,須載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蓋用委任
人之原提存章。
2.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各1份)。
4. 原印章、代理人印章。
5.與原提存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應提出足以證明委任人身分真正之文件,
即應提出本人之雙證件,如附有照片之健保卡、駕照或護照等。(經核對後留存正
背面影本各1份)。
6.取回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代理人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
親尊親屬、或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無庸提出上開文件。
(四)公司、團體委任代理人取回:
1.委任書,須載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蓋用委任
人之原提存章。
人之原提存章。
2.3個月內公司變更登記抄錄本影本或主管機關發給之團體證件及圖記證明。
3.法定代理人國民身份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各1份)。
4.代理人國民身份證。(經核對後留存正背面影本各1份)。
5.代理人印章。
6.必要時,如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或印章不同時,應提出足以證明委任人身分證明文
件,即為法人、團體之登記證明文件之雙證件。
7.備註:
(1).取回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
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2).取回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
(2).取回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
或授權書。
四、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一)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要件取回:(依取回原因提出下列文件)
1.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證明文件:各審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2.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
證明文件: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民事判決書正、影本。
證明文件: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民事判決書正、影本。
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次回執行之聲
請。
證明文件: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執行證明、執行前撤回證明書正本。
證明文件: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執行證明、執行前撤回證明書正本。
4.因免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
執行之聲請。
證明文件: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執行證明、執行前撤回證明書正本。
5.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證明文件:(1).民事判決:各審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正、影本+假扣押(假處分
)裁定+聲請狀繕本+起訴狀繕本。
(2).支付命令:民國104年7月2日之前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假扣押裁定+聲請狀繕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3).和解或調解: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正、影本+
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繕本+起訴狀繕本。
6.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
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
證明文件:和解或調解筆錄正、影本+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繕本+起訴
狀繕本。
7.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證明文件:各審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8.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主任或辦理調解、提存事件業務之司法事務官前表明同意返
還,經記明筆錄。
證明文件:筆錄影本(須調卷核對)。
9.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證明文件:民事裁定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
(二)依准許變換擔保物裁定之取回:
證明文件:民事裁定影本+確定證明書影本+已辦妥變更提存物(款)案件之提存書及
繳款收據影本。
(三)依提存法第17條清償提存之取回:
1.提存出於錯誤。
證明文件:相當確實之證明。
2.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證明文件:相當確實之證明。
3.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證明文件: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則偕同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攜帶國民身分證、證明其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文件,至提存所製作同意筆
錄+同意書(公司 、團體應蓋用圖記章)。
(四)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通知取回:
證明文件:提存所通知書+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
明,但提存之原因消滅或受取權人同意返還者,毋庸提出上開證明。
(五)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規定之取回:
證明文件 :(1).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取回之文件。
(2).法院准許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或留置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以上文件經核對正、影本無訛後,除有留存正本之必要者外,僅留影本附卷,所有影本文件,需蓋章並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聲請後,須待5-7個工作天後,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之同一印章,先行至提存所領取取回聲請書(郵寄者請自行攜帶),再至出納室領取「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填寫相關資料後,持向代理國庫銀行櫃台領取國庫支票。(送件後領款前請電洽本院出納室詢問06-2956566轉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