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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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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欲聲請取回擔保提存物,但又未取得全部勝訴判決,應如何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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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會同相對人至提存所製作同意筆錄。
  2. 提出相對人同意提存人取回提存物之同意書(附印鑑證明),聲請原裁定法院民事庭准予返還提存物裁定。
  3.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時,須先向民事執行處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程序,接續聲請法院代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法院通知已合法催告相對人(或自行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超過20天後未行使權利時,再聲請原裁定法院民事庭准予發還提存物裁定,等收到准予返還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就可到提存所辦理取回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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