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為免延宕執行程序,造成債務人脫產,有此情形時,建議不要以原裁定辦理擔保提存,重新聲請裁定,並於收受裁定後盡速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