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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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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後,可否辦理擔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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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為免延宕執行程序,造成債務人脫產,有此情形時,建議不要以原裁定辦理擔保提存,重新聲請裁定,並於收受裁定後盡速提供擔保辦理提存,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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