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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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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受取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應在哪法院辦理清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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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第4條第1項規定: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同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致難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即提存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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