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乙即甲之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應於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領取提存物所附要件欄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