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2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清償提存,若該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以被繼承人(甲)或繼承人(乙)名義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

字型大小:

應以「乙即甲之繼承人」為受取權人辦理提存,並應於提存書、提存通知書領取提存物所附要件欄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