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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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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清償提存辦理取回時,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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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回原因 應提出證明文件
1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1)提存所之通知書。

(2)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2 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 相當確定之證明。
3 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由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則偕同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證明其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文件,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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