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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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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辦理取回提存物應備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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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得命提出足以證明提存人身分真正之文件(如提存人為個人者,其本人雙證件;為法人、團體者,其登記文件雙證件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等)。
  2. 檢附原「提存書」正本。如遺失無法提出時,應於聲請時一併聲請公告遺失,公告期間為20日。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
  3. 依取回原因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詳Q25、Q26)
  4. 聲請人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件正、影本(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及與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必要時亦會請提出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提出3個月內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團體證明文件之正本及代表人、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取回聲請書並應蓋用公司、團體辦理提存時之原印章公司或印鑑章。
  5. 聲請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應附具委任狀,委任狀應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加蓋與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代理人印章,及附具委任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類身分證明文件,如未能提出提存人辦理提存之原印章時,並另附具聲請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人居住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6. 取回之金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妹時,免提出委任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7. 提存人死亡由繼承人聲請取回者,應提出提存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 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領回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8. 提存人有數人者,應共同到院領取或共同委任代理人到院領回。
  • 發布日期:111-06-15
  • 更新日期:111-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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