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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得取回提存物之證明文件為何?
取回原因 | 應提出證明文件 | |
1 |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2 |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 |
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
3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
4 |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
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債權人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
5 |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 |
(1)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2)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4年7月2日前)、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
6 |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 |
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
7 |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
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
8 |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提存所主任或辦理調解、提存事件業務之司法事務官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
筆錄影本。 |
9 |
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
法院裁定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