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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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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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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c.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113-01-19更新 ]
    1. 可向該管少年法院(庭)報告或向警察機關報案。

    2. 對於該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行為,可請求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之。

    [ 113-01-19更新 ]
    1. 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2. 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 113-01-19更新 ]
    1.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2.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3.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

    [ 113-01-19更新 ]
  •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 113-01-19更新 ]
    1. 少年法院(庭)處理中之少年,有不能責付或責付為顯不適當,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強制處分。

    2.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

    3. 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收容認為不宜時,得向少年法院(庭)聲請責付。

    [ 113-01-19更新 ]
    1.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2. 少年刑事案件: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可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 113-01-19更新 ]
    1. 少年法院法官或少年調查官對於事件之調查,必要時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2. 少年法院審理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3.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 113-01-19更新 ]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2.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 113-01-1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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