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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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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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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2.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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