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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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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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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2.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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